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三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三条 持有人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从医疗机构收集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