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关联性分级评价标准,对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的关联性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
对于自发报告,如果报告者未提供关联性评价意见,应当默认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存在关联性。
如果初始报告人进行了关联性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持有人原则上不应降级评价。
对于自发报告,如果报告者未提供关联性评价意见,应当默认药品与疑似不良反应之间存在关联性。
如果初始报告人进行了关联性评价,若无确凿医学证据,持有人原则上不应降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