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九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一节 信息的收集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要求关注的品种,持有人应当根据品种安全性特征加强药品上市后监测,在上市早期通过在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中进行标识等药物警戒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患者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报告意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