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二节 报告的评价与处置 第四十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二节 报告的评价与处置 第四十条 持有人在首次获知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时,应当尽可能全面收集患者、报告者、怀疑药品以及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收集过程与内容应当有记录,原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客观。 持有人应当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反馈的疑似不良反应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节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