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三节 报告的提交 第四十九条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监测与报告 第三节 报告的提交 第四十九条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应当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交。严重不良反应尽快报告,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15日,非严重不良反应不迟于获知信息后的30日。跟踪报告按照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时限提交。 报告时限的起始日期为持有人首次获知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且符合最低报告要求的日期。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