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对收集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当信息存疑时,应当核实。

持有人应当对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非预期不良反应报告中缺失的信息进行随访。随访应当在不延误首次报告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如随访信息无法在首次报告时限内获得,可先提交首次报告,再提交跟踪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