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科学技术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科技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 第三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程序合法、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维护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严肃性,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 第四条 科技部以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五条 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科技部各执法职能部门(以下称执法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实施查封扣押、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等。 第七条 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发现受委托组织丧失委托条件、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有其他不宜继续委托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 第十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依据,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并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其获得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文字记录,并根据行政处罚活动的环节、类别,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 第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 第十八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取的物品、设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节 立案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线索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报科技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线索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认为存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且科技部具有管辖权的,应当予以立案。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第五节 处罚意见事先告知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的意见,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应当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 第四十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的主张成立的,应当采纳。听取陈述申辩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

第七节 听证

第四十一条 科技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 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科技部法制机构书面提出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四十三条 案件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四条 听证由科技部法制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主持,可以设一至二名听证员和一至二名记录员协助主持人进行听证。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派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 第四十五条 听证实行回避制度。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科技部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科技…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八节 法制审核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十八条 属于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报告、案件材料等送科技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提出陈述、申辩…

第九节 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

第四十九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法制审核且审核通过的,由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科技部党组会、部务会或者其他专题会议,经科技部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形成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

第四章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履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科技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发《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五十六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执法职能部门可以提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总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执行建议,报科… 第五十七条 科技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款和违法所得应当由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八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非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 第五十九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第六十条 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按照物品的不同性质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科技部视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第六十三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科技部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期限的规定,注明为工作日的,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未注明为工作日的,为自然日。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