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胁迫、利诱、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如实完整记录调查询问的时间和地点、被调查人或者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有关的事… 第二十六条 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复制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字样或者相关文字说明。复制件及有关书证应当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 第二十七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所在执法职能部门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