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