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对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