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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节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科技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执法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决定应当及时书… 第三十四条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并立即退还财物: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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