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非主要事项等遗漏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补正;存在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没有实质影响的,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报科技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