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宣读听证纪律;

执法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向听证主持人提出有关证据、依据和处理意见;

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出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双方就本案相关事实和认定进行辩论;

听证双方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或者听证员制作《科技部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由听证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听证笔录应当及时归入行政处罚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