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执法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收到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或者收到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登记。

科技部其他部门收到举报、控告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转交相关执法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