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