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经科技部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后,执法职能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认定的事实、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决定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