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节 陈述申辩 第三十九条 案件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执法职能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六节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