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烟草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电…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四条 电子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情形,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产业的相关要求,不予审批。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情形,如不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电子烟企业应当在投资行为发生前,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申请报告和第十八条产能报告有关要求,将本… 第七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情形,如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申请人应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系统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报… 第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的依据: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 第十二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投资行为经审查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第十五条 投资行为涉及外商投资的,其申请和审查还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电子烟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第三章 产能报告 第十七条 电子烟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应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前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电子烟企业报告生产能力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对电子烟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实施飞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促进电子烟产业法治化规范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国烟办〔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