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能报告 第十七条 电子烟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应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前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电子烟企业报告生产能力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对电子烟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实施飞行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