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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产能报告

第十七条 电子烟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应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前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 电子烟企业报告生产能力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对电子烟企业的设施设备生产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实施飞行检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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