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电子烟企业存在以下情形,应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前生产能力。

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包括申请新办、变更、延续、恢复营业、补办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前(如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可提供生产能力未变化的承诺书);

按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实施完成后;

在生产经营中虽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但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