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投资行为实施完成后,电子烟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产量或销量超过批准(备案)生产能力的;

电子烟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投资行为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未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实施投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