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十二条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十二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