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十一条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