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不予批准:

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要求的;

申请材料内容存在不实情形,或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电子烟企业近12个月实际产量未达到其最近一次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产能力75%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