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投资行为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的,申请人可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1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投资行为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且未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批准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