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投资行为经审查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批准的生产能力;

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工艺技术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调整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章前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