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情形,如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申请人应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系统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报告5份。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等,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地点、新形成的生产能力、总投资规模等。
拟投资项目的技术情况。包括拟投资项目使用建筑物情况、生产车间总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技术方案、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产品清单(按生产线进行报告)等。
其他资料: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上一自然年度和本年截至申请日的实际产量、销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出口销量应提供交易合同及海关报关单据;
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遵守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