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电子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范围。

为设立电子烟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为从事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企业(以下称持证生产企业)为新增工厂(分厂)等生产点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持证生产企业实施的原址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含生产设备购置),迁建,恢复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子烟企业购置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检测设备等非生产性设施设备,建设办公、生活设施等不涉及产能的情形以及未发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单纯搬迁,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