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情形,如不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原料生产能力,电子烟企业应当在投资行为发生前,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申请报告和第十八条产能报告有关要求,将本企业生产经营、生产设备和产能利用情况,拟投资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金额情况,未扩大产能承诺书等通过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项目实施过程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实施完成后通过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