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202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原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