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第四条
煤炭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炭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第十一条
对有两个以上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对依法发现的或者要求处理的违反煤炭法规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第十五条
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煤炭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自由裁量的理由…
第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第十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六条
煤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5月19日发布的《煤炭行政处罚办法》(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