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