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

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重大、疑难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