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煤炭行政处罚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以及在全国或煤炭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调查对象为中央企业总部,以及在全国或煤炭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案件行政处罚,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