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的印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