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

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煤炭管理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