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