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煤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按对公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