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案件材料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