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