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