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第九条 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 第十条 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二条 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四条 实行核准制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的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使用…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 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第三十一条 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部《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