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