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审批制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符合港口规划; 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