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一式2份;

项目建议书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