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一式2份; 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