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文件一式2份;

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