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