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三十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 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1份; 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