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工备案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内容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