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海警机构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警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听证由海警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未编设法制部门的,由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织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法制部门组织听证,应当就行政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全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本案执法人员和第三人的意见建议。 第二节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三十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第一百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三节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海警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海警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海警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一百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组织听证的海警机构提出。在听证时才知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听证时提出。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应当在海警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完成下列听证预备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七章第四…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一百五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海警机构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海警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