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听证参与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