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听证参与人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