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四节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应当在海警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完成下列听证预备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七章第四…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第一百五十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听证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海警机构负责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 海警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