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案由;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执法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证人陈述的事实;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执法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