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案由;

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

执法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辩论的内容;

证人陈述的事实;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执法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其他事项。